武汉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截止至2月5日15时,全国确诊人数24388,疑似病例23260人,影响之广已超当年的SARS,无数人终于实现了“宅在家里就能为社会做贡献”的毕生梦想。
其中,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各企业。延迟复工、不得到人群聚集的地方...这些应对疫情的举措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不小冲击,一些中小型企业甚至可以用“风雨飘摇”来形容。为此,各地的政府们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金融支持、稳岗力度、减轻税费、优化政务服务等入手,来帮助企业们更好地渡过这次难关。
全国疫情分布图(截止至2月5日15时)
北京市
北京节选经济建设相关措施,让企业更好经营。
1、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2、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3、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4、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5、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
6、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
7、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上海市
上海市主要以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为方向。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
3、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曰后3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山东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
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
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青岛市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 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 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 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 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 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 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 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 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 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 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 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 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 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 企业降低成本。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 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 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 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 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 “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
东营市
1、建立信贷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线上保姆式金融服务,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给予最优惠贷款利率,银行收到企业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放款,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2、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按50%收取担保费。
3、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简化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赔付完毕,做到应赔尽赔。
4、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授信银行要提前10个工作日与企业进行电话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信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
5、有序使用市外员工。企业可以使用省内、市外员工,使用省外员工须报县区、市属开发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外员工须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后方可上岗。
6、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依法参保缴费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7、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12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并应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
海口市
1、加大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压力。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賠绿色通遒,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对本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印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賠效率。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祺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触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1.5%X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額不超过100万元。
4、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资成本。
5、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市财政要对2020年1月1曰后防疫期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降低小微企业“政保贷”门槛, 扩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张家口市
1、各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中小微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利率水平。
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支持的及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市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专门服务,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明确专岗、专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
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5、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
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返还标准可提高到6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上年平均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7、对疫情期间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政策,由企业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申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8、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保企业通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核心平台业务软件系统企业网报端登录,进行正常业务申报,市政府积极争取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医疗保险缓缴期最长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免交缓缴期形成的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9、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缓缴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服务平台等各类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5个月。
苏州市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8.630, 0.20, 2.37%)、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5、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铜陵市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2、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4、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
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6、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8、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10人。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9、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10、降低用水用气价格。对使用港华燃气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
对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元/立方米。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12、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
13、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
14、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
15、实施便企利企措施。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110”(5851111)热线作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16、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宁波市
1、在全国率先对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临时性下浮。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
2、对近3年新上规模中小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4、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
5、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甬分支机构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
6、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惠及近3000户,让利额度相当于两家担保公司2019年利润的70%。
7、减免小微企业2020年度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服务、托管登记服务、开户服务和交易过户等费用。
8、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企业保险费用,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调减税收定额。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9、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1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取消申报期限的措施能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11、对我市因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
12、提高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13、加大外贸企业涉外法律援助力度。
1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中小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市里创新平台评选、文创园区扶持、园区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重庆市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福州市
1、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
2、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3、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4、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5、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
6、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7、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8、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9、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0、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1、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12、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众志成城,举国抗“疫”,企业们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振奋信心,积极应对困难,化危机为生机,“剩”者才能为王。